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要求特定销售行为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备注规定的信息,比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所以,上述未按规定在发票备注栏填写相关备注的行为,不仅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还直接影响计税成本的扣除。
由于纳税人对发票备注栏中项目名称的理解不同,导致纳税人在备注同一项目名称内容时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一是对地名的理解不同。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规定,地名包括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道等,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所以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须由民政部门对项目命名进行批复。比如某商住大楼通过民政部门的批复命名为“某某花园”。
二是对在政府部门备案的项目名称理解不同。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前须到当地所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申报立项、领取备案表。其中备案表中也会载明项目名称。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备注的项目名称,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名称。
营改增后建安服务的发票备注栏有一种常见模式是“项目名称+工程名称”。该模式的形成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很多建安合同名称是采用“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的模式,财务人员开具发票时直接备注合同名称,在之前缴纳营业税时,有些地税部门也要求备注工程名称,财务人员形成了此种开票习惯;二是有些纳税人基于财务管理需求,也要求发票备注工程名称。笔者认为相关文件要求的是备注项目名称,并没有反对备注其他信息,而且发票备注栏设计的初衷是为方便纳税人补充发票信息而设,采取“项目名称+工程名称”模式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可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