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如下:
增值税个人纳税人对于固定业户适用按月起征点的规定。
对于个人零散税收纳税人,适用按次或日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个人投资者可以享受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查账征收
计税基本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告2018 98号)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2、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1)定额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应纳税额=核定经营额/所得额×附征率 (以前:核定征收率)
附征率:
经营额(不含增值税)
附征率%
按月30000元(含)以下, 或按季90000元(含)以下
0
按月30000元(不含)至50000元(含), 或按季90000元(不含)至150000元(含)
0.5
按月50000元(不含)至100000元(含), 或按季150000元(不含)至300000元(含)
0.8
按月100000元(不含)至200000 元(含), 或按季300000元(不含)至600000元(含)
1.1
按月200000元(不含)以上, 或按季600000(不含)元以上
1.5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适用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
7
房地产开发业
8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