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组建: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或委托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项目稽察、审计机关和水利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主要抓建设程序中五个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建设实施开始)的审批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对中央投资和中央、地方合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审批大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过程中,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和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投资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评估。
(2)审查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务院审批。
(3)负责国家重点项目的后评价。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自评、行业评价的基础上,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复审。
(4)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发改委)负责按上述程序履行大中型水利项目的省级审批和建设管理权限。
2.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3.项目稽察: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度,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4.审计机关: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或聘请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5.水行业主管部门:
(1)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2)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三、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
1、开展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应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打破区域和行业界限,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确定咨询、勘察、设计单位。
2、国家规划内项目安排优先开展前期工作,并优先开工建设。
3、大型水利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纳入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划的中型水利工程,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
4、前期工作经费由当地和项目业主负责落实,省级对大型水利工程给予适当支持。
四、资金筹措方案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主要依靠中央投资支持,不足部分由省级和地方政府配套及项目业主自筹解决。
1、对经营性部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利用项目融资解决资金问题;对非经营性部分,省级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包干使用,超概算投资部分由市(州)、县(市、区)及项目业主自行负责。
2、对新开工的大型水利工程,根据国家投资情况和项目资金筹措情况,省级原则上按项目非经营性部分投资的10-15%包干支持。
3、纳入国家规划的中型水利工程,中央资金支持达到50%的,省级原则上按非经营性部分投资的20%包干支持;中央资金支持未达到50%,地方难以足额筹措建设资金的项目,省级可适当提高非经营性部分投资的支持比例。经营性投资比重较大、市场融资能力较强的项目,主要依靠争取中央资金和市场融资解决,省级原则上不给予资金支持。
4、未纳入国家规划,中央未给予资金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开工的中型水利工程,省级投资比例原则上按非经营性部分投资的35%干支持。
5、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省级投资采取补助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补助方式的省级投资,直接补助到项目业主;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级投资,通过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入省水务投资集团,由省水务投资集团作为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
五、水利项目审批工作程序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发改农经[2011]202号)文规定,州发改委农经科对水利项目审批工作程序如下:
(一)大型水利工程(库容1亿立方以上,灌面50万亩以上)
1、项目建议书:由发改部门层层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委托水利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部门层层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审批批复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应提供的附件。
(二)中型水利工程(库容1千万立方—1亿立方,不含1亿立方;灌面5万亩—50万亩,不含50万亩)
除国家、省对编制项目建议书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省略项目建议书阶段,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程序为:发展改革部门层层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审查批复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应提供的附件。
(三)小型水利工程(库容1千万立方以下,不含1千立方)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报州发展改革委审批,附设计单位编制文本、政务中心受理通知、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审查批复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应提供的附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