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静安区、虹口区第八批共有产权保障房选房结果已经公布,其余他例如嘉定、松江、徐汇区、正在第二批非上海户籍登记或是家庭复查。
上海市黄浦区第二批(2020年)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结果公告
上海市静安区第八批(2020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结果公告
上海市静安区第二批(2020年)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结果公告
上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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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管局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
定期发布。同时可以查询上海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
2021年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
今年新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分两个轮次举行,
其中宝山、长宁、静安、普陀、杨浦、浦东、闵行和青浦8个区将在2021年3月底前同步启动本市户籍第九批次和非沪籍第三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其余8个区咨询受理工作也将于4月初开始有序启动。
各区集中申请受理工作原则上于4月底前结束。具体可上海市房管局官网了解详情。
3.25号追加最新回答: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1、适用对象: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1)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2)两个及以上的家庭;
(3)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4)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5)非夫妻异性成年人住在该家庭唯一居室内的。
2、核算方式: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减建筑面积后,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式。其中,在计算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时,应当先核减已经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数。
3、具体规定: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2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
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出示原件)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超过5年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4)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不动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5)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成年孤儿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海住房和建设会已经发布了最新的上海户籍、非上海户籍标准,至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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