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实行年审制,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教育)处,每年须在职称申报推荐和聘任工作开始前,完成上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
2、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干部、教育)或受理个人报名的部门,依据学习证明,将学习内容、时间、形式、成绩记入继续教育证书,并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验证意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时,要审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颁发的学习证明、或专业技术人员公共课、必修课合格证;学历、学时验证的审验学历申请表、学习笔记等资料;单位统一组织学习的审验审批学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