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2、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所以合伙企业的变更必需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以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3、建议注册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投资人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另外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