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
根据该协议,银行的总资本被分成一级资本(也称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也称附属资本),同时,银行的资产根据其风险程度的不同被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一级资本与加权风险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4%。此外,一般储备与一般呆账准备金的比例不得超过风险资产的1.25%,以未实现的证券潜在收益形式存在的资产重估储备需打55%的折扣。巴塞尔协议还很重视表外业务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在其资本充足性的框架中,将表外科目中所有项目的本金数乘以与其风险度相适应的转换系数,将所得数值按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进行加权,从而获得相应的风险资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