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调整范围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医院、殡葬、大专院校、火车站、汽车站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
收费类区划分
一类区:西沣路(不含)以东,西部大道(含)以南,南、北长安街及樊川路(含)以西,南横线西段及神禾二路(含)以北合围区域;
二类区:一类区合围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停车收费时段及计费单位
道路停车泊位:
收费时间为每天8∶00—21∶00。
除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时间为24小时,不分时段。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以每车位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
停车收费标准
(一)道路停车,不设高峰时段
一类区:每30分钟1.0元;
二类区:每30分钟0.5元;
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格为:一类区20元,二类区7元,不足最高限价格的据实收取。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医院、殡葬、大专院校、火车站、汽车站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
1.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地面停车场、立体停车库、地下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库)执行一类区每30分钟1.0元、二类区每30分钟0.5元的停车收费标准;
2.医院、殡葬、大专院校、火车站、汽车站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地面停车场、立体停车库、地下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库)执行一类区停车收费标准每30分钟1.0元。
上述停车场,实行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格优惠政策,不足最高限价格的据实收取。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格为:地面停车场、立体停车库、地下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库):一类区40元,二类区20元。
(三)执法专用停车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实行查封、扣押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对实行代履行发生的停车费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与停车场合同约定的费用执行。
(四)其他停车场
1.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
(1)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继续执行区发改委或原区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2)旅游旺季临时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2.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库)、对社会错时开放的停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收费优惠政策
1.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医院、殡葬、大专院校、火车站、汽车站等附设公共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2.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3.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4.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我区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区发改委及原区物价局制定的相关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除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