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宁委发〔2019〕5号)和《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宁财绩〔2019〕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单位用款预算管理,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实现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全覆盖和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资金,发生的项目支出和单位整体支出,规范预算支出的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与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四条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的时间要求。绩效目标原则上要与预算编审同步,做到同编制、同审核、同批复,按市财政局预算布置时间确定。
第五条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的质量要求。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体系需细分至三级。绩效目标的投入、产出、效益三大指标需分别至少含一个二级和三级指标;绩效目标的指标体系需全部量化;绩效内容,参考标准与目标值不可雷同。绩效目标需与实际业务情况相符、具备合理性科学性;目标内容需反映项目主要的产出和效益等。
第六条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承办科室申报年度资金预算时项目立项依据要充分,绩效目标申报填写的内容要完整,绩效目标要明确、清晰,目标设定合理,保障措施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依据项目开展计划,完善用款支出管理。
第七条 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审核。办公室(财务)对承办科室申报年度财政资金预算的项目立项依据、完整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进行初步审核,对依据不足,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科室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初步审核通过的报市财政局审核。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和市财政局审核未通过的,不列入预算。
第三章 绩效目标监控管理
第八条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依照职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实施绩效运行监控是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是确保绩效目标按计划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应按市财政局要求的时间,及时将绩效监控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合理的汇总分析,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承办科室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及时汇总信息,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条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在市财政局要求的时间内,将项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项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的内容。自评项目需属上一年度的项目,自评材料完整,自评数据真实,佐证材料真实。自评表中个性化指标细化至三级,每项指标均需评分标准,与绩效目标评分项目相一致。编制自评报告需能对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机制和主动公开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要督促整改,对于低效无效资金予以削减或取消,对于长期沉淀资金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付的领域。
第五章 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的公开
第十三条 推进“阳光绩效”,建立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及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依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对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提高预算绩效信息的透明度。
第六章 绩效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各承办科室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科室职责。收集项目开展依据、编制年度预算、开展前期调研、编制项目采购计划、实施项目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修正调整;对项目进程的实时监控,按季度填写实时监控情况表;实施完成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的自我评价等工作,按要求留存、记录、保管好绩效评价报告及其他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财务)职责。布置年度预算工作,对业务科室、财政资金预算绩效项目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和指导承办科室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并负责初步审核、预算报批、资金申请及汇总汇报工作;指导和协助各科室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根据财政具体绩效管理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及评价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绩效管理的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工作保障机制。成立局机关预算绩效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组织架构,明确分工职责,为全面开展绩效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衔接机制。严格按要求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约束机制。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各承办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测算资金需求和审核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通过相应的绩效指标细化、量化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机制。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进行追责问责;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