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增强取暖费补贴发放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根据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实际,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 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公务员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计算;在职工勤人员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计算。 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计算。 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基本退休费计算。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在享受住房面积范围内,个人负担15%,其余由财政给予补贴,或参照在职和退休人员执行与工资挂钩办法,由个人任选一种。
二、在规范津贴补贴时,为弥补工资套改过程中三类人员(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援藏、援疆、援坝人员)原有工资优惠被冲抵而增加的“增发津贴补贴”项目,属于基本工资性质,按实际发放数额计入取暖费补贴计算基数
三、按新办法计算取暖费补贴比原办法降低的人员,继续按原补贴数额发放,待取暖费补贴计算基数高于原补贴数额后再执行新办法。 其他事宜仍按《秦皇岛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改革暂行办法》执行。 本补贴标准自2008-2009年度取暖期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