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参加继续教育的规定如下: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列举了继续教育的多种形式及各种形式下折合学分的计算方法。如: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等等。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5、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