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使一个单位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大环境风险分析的信息,规定响应措施,并对实际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和紧急情况作出响应,以预防和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边界、现场区域生产活动领域和所覆盖的时期,应考虑邻近单位周边设施(如工厂、道路、铁路等)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带来环境风险的防范和响应措施。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可能因爆炸、井喷、火灾、泄漏等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