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邀请。员工离职公司是需要开具离职证明的,即使离职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也不是公司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理由。你现在是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了,还是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是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前要确定清楚的。
员工离职,不论是个人辞职还是双方协商一致,又或者被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都要依法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否则,公司就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公司以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或未完成工作交接全部内容为由,拒绝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其实,这都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我之前在头条号写过一篇文章《未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企业赔了2万5》,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不开具离职证明不仅仅是被责令改正这么简单,很可能还要承担对员工因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薪资损失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依法判令公司赔付员工损失八千元。
曾女士曾在某公司担任研发岗位,试用期后曾女士决定换一家更适合自己的公司。不久后曾女士就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但公司一直未开具离职证明。
后来曾女士接到被录取公司的电话,公司要她提供与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曾女士这才回到了以前的公司要求开具离职证明,但公司一直没有给她开具导致最后收到了应聘公司的取消录用通知书。
曾女士越想越生气便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年终奖、五一福利费、因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新用工单位不予录用的薪资损失共计两万七千元,仲裁裁决支持了曾女士的部分请求,双方不服裁决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认为,原告认可公司对于未给被告曾女士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而被告提供了证据足以证明其因此产生了损失,则原告公司应赔偿被告产生的损失。
最终,法院下达判决,判令公司支付曾女士工资、年终奖、五一福利费、因未开离职证明导致新用工单位不予录用的薪资损失共计两万六千元,双方收到判决后,原告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提起上诉,日前,已经在三中院进行了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
案例来源:通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