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三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聊城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所购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核实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核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封存管理的,经公积金核心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但必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半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购房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房屋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公积金质押、联保或个人信用贷款
(六)、住房抵押贷款抵押人必须出具保证住所的有关证明,并由担保公司提供全程担保
(七)、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