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是由合法的出版机构自身出资或其他组织资助进行的,且不以营利为目标的出版行为。
2、它的传播应具有有益的社会效益。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分类,公益性出版单位作为国家公共服务机构,它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不宜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宜收取费用。
国家也明确对公益性出版单位的财政来源作出规定:“今后对人民出版社这样的公益性出版单位的扶持,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项目支持,例如,出版马列经典著作应该是项目支持的对象;二是国家采购,例如,某些政治书籍可以用政府采购的形式,使出版社得到一定的补偿;三是政府加工订货。”
对于公益性出版单位,国家在明确规定人民出版社、民族出版社、盲文出版社和藏学出版社四家中央级公益性出版单位之外,对地方人民出版社并未明确为公益性出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