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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2021特困供养标准)

 2022-09-07 23:33  阅读 8

摘要:27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我省大幅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395元/人年,标志着我省城乡低保保障

27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我省大幅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395元/人年,标志着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实现了十四连增,并将惠及全省149.32万城乡困难群众。新的保障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提标资金从今年的1月1日起补发。


省民政厅副厅长魏峰在作主旨发布时表示,为了确保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疫情产生大的影响,今年我省在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工作上加大力度,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按2019年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由573元/人月提高到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4017元/人年提高到4395元/人年。今年提标幅度较大,城市低保标准比去年3%提高了2.4个百分点达到5.4%,农村低保标准比去年3%提高了6.4个百分点达到9.4%。提标后,城市低保标准占2019年我省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2.7%,农村低保标准占2019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2%。


同时,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80%确定,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的70%确定,2020年我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6828元/人年提高到1773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1780元/人年提高到12420元/人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9134元/人年提高到999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6394元/人年提高到7008元/人年。


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导和督促各地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新的保障标准,加快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到困难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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