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属于村集体财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村集体资产来说,村民委员会只有负责管理的职责,没有擅自处理的权力。在涉及到村集体资产处置以及其他村民利益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如果村委会想将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二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提问中,不管村干部是代表村委会,还是个人私自行为(个人更无权处置村集体财产),在未经法定程序并取得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集体财产的土地私下承包,违法了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财产,个人无权擅自处置,村委会需要处置的,需要经法定程序并取得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方式执行,否则就违法了法律规定,即便签订了协议,也属于无效协议,村民可申请撤销,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