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发现原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名列行政许可审核项取消目录。在2017年1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中,原来由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名列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之中。
住建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表示,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设立只需要通过工商行政的普通公司注册手续,而不再需要特殊的资质审核。物业公司也不再存在一级、二级的等级之别。物业公司的设立手续进一步简化,有利于降低物业企业的设立门槛,预期将会有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物业服务业,更有利于物业服务行业的充分竞争,并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物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