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一共有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北京为例,北京辖区内同时存在四级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
这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最高院对民事诉讼一审的管辖权,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
其一,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有且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自己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实际上,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条件极其严苛,建国至今,只在刑事一审案件中审判过四人帮一案,而民事一审案件最高院没有审理过一起。原因在于,如果最高审理第一审案件,则没有上级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二审。
2、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公益诉讼、专利纠纷等和与仲裁相关的案件)。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铁中院)和知识产权法院(我国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其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4、基层人民法院
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北京的基层人民法院为各区法院,即东城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