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是以前的规定了,以前的拟办是指公文收文部门(一般是文书科(处)或者办公室)根据来文情况提出拟办意见,然后送呈分管领导阅示,领导对来文最终提出办理意见称为批办。 但2012年7月1日实施的党政公文条例已经将此项合并为“承办”。 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