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听完王女士的陈述之后,曹婷婷律师表示,在父亲先于母亲去世,家中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两居室的住房,产权人是母亲一个人的名字,另外一套承租房,承租人也是母亲名字的情况下,继承人将要继承的财产是明确的。
依据王女士提供的两分遗嘱,明显能看出立遗嘱人签字存在较大的出入,如果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解决问题,对于遗嘱的认定会涉及到笔迹鉴定的问题。如果在笔迹鉴定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又都是母亲的亲笔签名,则两份遗嘱均有效。另外,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立遗嘱并不需要所有的继承人在场。父母很多时候都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为了避免子女之间产生矛盾或者是子女知道父母意愿后跟父母的关系产生一系列变化,一般在立遗嘱的时候是不需要继承人在场的。
遗产继承的方式一共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另一种是遗嘱继承,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就是老人留下遗嘱,但是所有的继承人都一致同意不按遗嘱来对财产进行分配,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继承人之间可以另行签订一份协议,然后各方针对遗产进行相应的继承,这样做也是合法有效的。
王女士家的情况,如果姐弟五人都同意不按母亲留下的遗嘱来进行财产分割,那么五个子女,其中包括已经去世大姐的代位继承人,大家协商一致,按照协商的情况来分割财产也是合法有效的。建议王女士一家在协商一致之后,签订相关的财产分割协议,五个子女均在协议上确认签字,这份协议到后期涉及房产过户的时候也会适用到。而目前王女士家的情况是四姐妹认可的方案,弟弟不认可,是不符合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下还需要按照遗嘱来进行继承。
依据现有的情况,我们来帮王女士分析一下,如果按照遗产继承的情况,弟弟本应占多少的份额。遗嘱继承涉及到两套房产,一套两居室的产权房,一套一居室的公租房。遗嘱中表示将这套两居室的房子分给四姐妹,一旦诉讼到法院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四姐妹没有协商一致对该房产共同共有,这样的情况在房本上是四位姐妹的名字。另外一种情况是四姐妹中一人完全拥有该房产,这位完全拥有房产的姐妹,对另外三人进行财产补偿,在确定补偿金额及完成补偿之后,法院认定这位姐妹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将房产过户到她的名下。而对于目前留下的这套公租房,《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加强公租房承租人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变更条件。
(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根据王女士所描述的情况,弟弟目前要想变更承租人,可能还有条件不符合,所以如果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的情况,留给弟弟的这套公租房目前没有办法变更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