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分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只能且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本校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的高中毕业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四条 专业录取规则:普通高考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当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考生服从调剂且本校仅有考生所填的不服从调剂专业的计划有空额的,作退档处理。
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原则是根据当地考试院的投档原则及录取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 广东考生报考“本科层次的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重点高校招收农村贫困学生专项计划”的考生,录取原则按照广东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凡报考本校艺术类的考生,文化成绩分数线按各省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
省外报考设计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普语)、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术科成绩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
省外报考音乐学(社会音乐)、舞蹈编导(不含国际标准舞)的考生,须取得相应类别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合格证,术科成绩使用本校校考成绩;
广东省报考美术类、设计学类、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舞蹈编导(不含国际标准舞)专业的考生,术科成绩使用广东省统考成绩;
广东省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含普语、粤语)、舞蹈编导(国际标准舞)的考生,术科成绩使用本校校考成绩。
专业录取依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别的投档原则进行。对文化分、术科分均上线的考生根据综合排位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对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本专业类别统考而未取得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予录取。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出的档案中按综合排位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排位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美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学、舞蹈编导专业的综合排位分计算方式为文化分占40%,术科分占60%,合成百分制综合排位分。公式如下: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综合排位分计算方式为文化分占60%,术科分占40%,合成百分制综合排位分。公式如下: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60。
第二十七条 对广东省体育类考生录取,术科成绩使用广东省体育术科统考成绩,按广东省招生办投档排位由高到低遵循志愿录取,当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八条 对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