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但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具有太原市户籍或者持有该市居住证;有合法稳定收入,个人信用良好。
缴存标准为: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本市现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16%,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职工需按照规定标准按月足额进行缴存。依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其他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权利,在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条件时,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