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疑似自身食品安全方面的权益或保障受到侵害,应当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目前各地受理食品安全问题投诉的方式不尽相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电话投诉如拨打12331、12345等直接投诉;二是邮寄投诉如将发现的问题和自己搜集的证据等书面材料直接邮寄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药监局或者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这种方式针对的是问题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情况;三是电子邮箱投诉,部分地区开通了投诉举报邮箱,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投诉举报。
根据原食药总局2016年1月12日发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的时间是以工作日计算的。
投诉举报之后,受理部门会在时限内给投诉举报者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