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东莞公积金符合12种情况均可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和购房(销售)**。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需经房屋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文件(或《房地产权证》)及付款收据。
2、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建的,提交东莞市国土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已建好的,提交东莞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东莞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东莞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通知书)和身份证;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外,还应提交市级医院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明》其中一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能办理封存手续。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提交《失业证》及身份证等。
五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身份证等。
六、工作调离、户口迁出东莞市、出境定居的。提交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市**局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出境定居证明等(出境进修、学习或短期出境的,不属提取范畴,只能办理封存)。
七、偿还因购买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明(购买外市住房无抵押登记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及还款存折(或实时还款清单)。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明(建造、翻建、大修外市住房无此证明的,可提供相关**)、报建证明及还款存折(或实时还款清单)。
八、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提交工资收入证明(由职工单位出具)、户口簿及租赁合同、缴交**等,凭当月缴交**提取超出房租比例部份。外市户口职工提交租赁合同、缴交**、收据或单位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相关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等),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十、职工享受城乡居民生活保障的。提交户口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东莞市市民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资格。
十一、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交消防部门火灾认定书或保险公司赔偿证明等。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交病人的特定门诊卡(东莞市社保局核发)、医药费用**。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直至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市低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