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塞尔协议是1988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面向银行系统的最低资本要求指导。 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试图通过量化银行资产的风险,建立一个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要求的国际基准文件。
2.1988年的巴塞尔协定主要定义了银行间信用风险(也称信贷风险)的含义和范畴。
在巴塞尔协定中,银行的表内资产依照信用风险的水平划分成五个类别,分别赋予0%到100%的风险权重;对于银行的表外资产,协定给出了计算其信用等值额(Credit Equivalent Amount)的方式,与经过风险权重调整的银行资产额一并作为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指标。对于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最低资本充足率是经过风险权重调整后,银行总资产额的8%。并进一步将银行的自有资本划分为两级。第一级资本由银行的所有者权益、和持有的每年付息的永续优先股扣除商誉部分的价值组成,至少占据全部资本的50%;第二级资本也称补充资本,如持有的其他类型永续优先股、初始久期大于5年的次级债务,均可被视为此类。对于具体指标的计算,巴塞尔委员会曾进行了数次修正。如1993年的G-30推荐案引入了“轧差(netting)”这一对冲金融衍生品风险价值的概念,1996年巴塞尔资本协定修正案提出了计算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 VaR)及回溯测试的方法。这些规范银行风险的方式同样出现在在新版本的巴塞尔协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