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
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
1.对权利人而言具有权威性: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的表明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
当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以不动产登记簿作为依据要求法律救济;当不动产权属有争议时,不动产登记簿可以用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2.对第三人而言具有公信力: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所谓公信力是公信原则的机能。登记之所以具有公信力是因为登记簿是对权利归属的真实记录,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的结果,是对财产拥有或交易的确认。加上登记有一个公告期,供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增加登记的真实性。因此,可以说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是保证交易安全而采取的一项制度。
3.对国家来说,便于监督管理:不动产登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与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
不动产权属证书
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的证书或文件,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及不动产权证明等,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 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不动产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区别:
一、保管人不同,不动产权属证书由权利人 持有,而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统一保管。
二、证明的内容不 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只能证明当前的权利归属,但不动产登记簿不 仅能证明当前的权利情况,还能够证明权利变动的过程。 此外,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根据是不动产登记 簿,而非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了记载,交易 才真正完成,而不动产权属证书仅能起到表明权利人真实身份以及不 动产物权基本情况的作用。 以房屋买卖为例,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 给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向乙出示房产证,以证明其有权处 分该房屋,但登记簿上仍是甲的名字,此时,乙并不能取得该房屋的 所有权,而是甲乙必须到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记载于登记簿后,乙才能成为不动产权利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 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应当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当以 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
简而言之: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的簿册。在法律中,不动产登记簿比权属证书更具有公信力。
不动产权证(证明),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是权利人享有的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