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孤儿院在
成都金牛区营门口路246号市儿童福利院分院
成都市成华区杨柳店南路1号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