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财务局通过组织政府采购,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年度目录生产企业、编制名册,并以文件形式印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被装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同时在《人民公安报》和公安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警服生产企业投标时应提供地市级以上公证机关对以下内容的公证书。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四)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书;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自律承诺书。
警服生产企业投标时应提供由所在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出具的以下内容的证明资料,并附有关明细备案备查。
(一)生产警服所需的专用设备、CAD电脑排版系统;
(二)年警服生产设计能力(按品种);
(三)生产警服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配套的管理体制。
中介机构招标应按以下项目对投标企业进行审查评分。
(一)警服质量;
(二)技术力量和设备;
(三)两年以来的警服生产完成情况;
(四)企业的资信等级;
(五)不良记录情况;
(六)用户对企业的评价;
(七)职工社保基金缴纳;
(八)纳税情况;
(九)警服生产累计年限或者其它记录;
(十)对管理机关的响应程度;
(十一)当年资金周转情况;
(十二)参与新产品研发业绩;
(十三)年度生产警服套件量占全部生产服装套件量的比例;
(十四)年度生产警服套件量占年警服生产设计能力的比例;
(十五)企业对警服生产的自律与承诺书内容。
中介机构依照警服生产投标企业按有效生产品种或其它方式计算和评审所得的分值,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装备财务局依照中介机构提供的警服生产投标企业排序,确定下一年度目录生产企业及备选目录生产企业的数额规模,并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