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2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淘汰落后产能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扎实推进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政策,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取得了较好成效,为确保实现全省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仍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没有根本改变、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部分企业设备老化、技术相对落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全省工业生产水平的整体提高。为此,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要求,结合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等行业为重点,逐级分解落实淘汰计划,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电力行业:淘汰小火电机组。
煤炭行业: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窑)。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的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的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的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的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米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的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的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省工信委要切实担负起负责全省工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组织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关闭。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全省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及各市州实际,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各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中介作用,大力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积极维护市场秩序。
(二)夯实工作措施。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能评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制定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二是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发挥节能监察作用,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州,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责令其关闭或撤销。
(三)建立健全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做好落后产能淘汰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转型升级,特别是要逐步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省及市州财政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
(四)严格监督考核。一是加强舆论监督。各市州每年要向社会通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并利用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落后产能淘汰企业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省工信委报告。省工信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市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三是实行问责制。要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严格问责。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州和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五)加强财政监管。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工信委等部门,根据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奖励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享受到财政奖励的企业,由省市县三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跟踪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坚决追回相关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强化组织协调。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协调。由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兰州电监办等部门和单位配合,统筹指导协调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同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