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海南所在地街道管辖的工商税务所提出申请;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个人的,需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单位的,需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部队的军产房屋,需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使用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特殊情况的房产证明,按现行政策执行。
步骤:
1、申请人咨询后准备相关材料,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中含有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卫生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批件、烟草经营许可证等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领取《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
5、按照《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和要求到工商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特别注意:
1、个体工商户一般应由经营者本人办理有关手续;
2、本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本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