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有刑拘在逃、批捕在逃两种情形。
什么是刑拘在逃?
一般是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立案调查,如果有证据证明在逃人员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如果该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逃,对该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被称为“刑拘在逃”!俗称“通缉犯”。
如何办理刑拘手续?
由立案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后,结合相关证据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后,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一般是报公安局长)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办案部门负责执行。
执行的方式都有哪些?
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张贴宣传单等方式进行追捕。
刑拘在逃的批准执行依据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唐山打人事件中刑拘在逃人员属于“犯罪后逃跑或者在逃的”规定。
写在最后一句话:恢恢天已经铺开,投案⾃⾸是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