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就业失业登记数据质量,解决劳动关系和已登记的就业失业信息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1日对错误数据进行集中修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截止2015年底已经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就业登记,登记时实际劳动关系与登记状态不一致的持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登记后已经享受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的除外。
二、修改原则。一是本人自愿申请;二是谁登记谁修改。
三、材料要求。持证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信息修改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劳动合同(含清算组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修改程序。登记机构收到持证人的上述材料后,通过金保社会保险管理系统核对无误后,予以更改。持证人再次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按照现行登记权限执行。
五、其他。登记机构接到申请后在要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修改工作。户籍所在地的社保补贴审批机构和小额担保机构要做好配合工作。对期限内不申请修改信息的,视为持证人对登记信息无异议,过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