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公租房申请需要符合申请条件,持相关材料到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就业证明、居住证、婚姻证明等,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
根据《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按以下家庭类别进行申请: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以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3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市中区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中等收入家庭)。以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满1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市中区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三)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农民工家庭)。是指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非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2、户籍不在市中区的申请人需持有乐山市市中区《居住证》;
3、家庭(个人)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4、申请家庭(个人)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四)城镇籍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外来务工家庭)。是指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2、申请人需持有乐山市市中区《居住证》;
3、家庭(个人)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4、申请家庭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其他特殊家庭凭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至二人家庭只能申请1居室公共租赁住房,三人(含三人以上)可以申请2居室公共租赁住房。
扩展资料:
《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程序,具体为:
(一)申请人根据家庭类别,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就业证明、居住证、婚姻证明等,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社区(村委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中区住建局;
(四)市中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中区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轮候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