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主要内容为:
一是,缴存基数的确定。
在职人员按照2018年月平均工资。
二是,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
采用2018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0840元(7570元/月),按照三倍系数确定缴费基数上限,即22710元。
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市内六区为1868.33元,即墨区为1797.5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692.50元。
三是,缴费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四是,缴存额。
月缴存额上限为2725元。
月缴存额下限为,市内六区为93元,即墨区为9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85元。
以上调整并没有什么新意,甚至在缴费基数上限确定时,仍然选择了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70元作为基础,而不是像社保一样选择全口径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733元,或者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3元。
这样做,其实是对于效益较好的单位和收入较高的个人并没有降低缴费负担。至于收入达不到三倍社平工资上限的普通就业人员,其实际使用的缴费基数就是2018年的个人月平均工资数,公积金缴费的调整就只能算是例行公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