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注册所需材料(所附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需本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2、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需提供电子文档,以U盘或光盘形式;本中心网站首页左下方“下载专区”中提供下载);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变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工商核准通知书或内资情况登记表;单位更名涉及不同等级的建造师,需要根据不同等级的建造师进行汇总,并且申请表上有体现的所有证件都需要带齐;
6、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建造师变更注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出省变更注册(跨机构变更)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增加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