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分两种情况。
社招,也就是社会招聘不是校园招聘,应届生那种。社招,我们通过面试后企业发offer,然后报到签劳动合同,大致就是这样的流程。
重点在这里,一般情况下社招签劳动合同是没有违约金一说的。
劳动法里有明确规定,员工想要离职,试用期内提前3天、正式员工提前30天通知企业即可。注意,是通知,还不是申请。提前通知只是方便企业安排人交接工作手续等,做到这一点企业不让你走,就是违法,甚至是非法囚禁。当然,你实在很急不能提前完成通知也可以和企业协商,再差,就算是蒸发消失,企业也最多只能以“没有来交接办理手续,工资无法计发”为理由,暂缓最近薪资计算周期的薪资结算不方法,仲裁管理部门还大概率不支撑这样的说法。
所以,社招不想去公司了,离职就好,不存在违约一说。除此之类,并不会有其他违约情形,如工资不满意、地点不OK、岗位想调换都是双方的事情,达不成一致就是选走走或留的问题,不是违约。
唯一有一种很特殊的情形,叫做“竞业限制”。由于行业技术问题等情形,企业和员工签订竞业协议,要求员工离职后不能从事同行业,否则视作违约。这种情况确实需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但是其成立有两点必要条件:一是签订了协议,二是企业有在雇佣你的期间支付约定的竞业的补贴酬劳等。缺少一个,都是条约不成立。
校招情况企业、学校、应届生三方因为学生毕业还有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并不能在短期内去履职,为保障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企业的招聘权益,所以产生三方协议,其中学校作为第三方见证方。
由于其并不是建立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因为并不能短期内离职入职),所以三方协议并不适用劳动法管辖,而是基于合同法,属于合同要约协议类。
这种情形下就以协议要约执行,即可以设立违约金。并且在实际多年三方协议执行情况下,基本上法律法规也只支持违约金的,更多情况下更是保护学生就业权益不被侵犯,让企业确定录用又反悔的情况下支付补偿,当然学生发生后悔同样面临这样的违约金情况。
所以,校招违约金是确实且合理存在的。
那设置天价的违约金合理吗?
关于违约金的设置是没有法律法规限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约定生效。但是当企业方拟定了远远超出岗位常理的违约金后,从法律判定以往案例情况反映,一般情况以“不符合常规俗成约定”为由驳回天价的违约金,而重新定义合理违约金范围。
如果已经发生这种情况,建议首先和企业友好协商,毕竟事情是死的人是活的。另外看看天价违约金是否超出一般人承受范围以及远远超出岗位月薪资标准,超出后本身也超乎常理大概率不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