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院不具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资格,但可能有专家是专家组成员,参加鉴定。南通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向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相关资料参加鉴定。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指南》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申请事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1、《南通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检查报告、医学诊断证明等病史材料的复印件;
5、其它必需的材料。
备注:
1、县(市、区)认定的工伤,还需提交县(市、区)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联系函》。
2、如为职业病,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人·次。
[结论领取]
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分别领取结论。
领取方式:
市区:自鉴定之日起30天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凭有效证件及手续到经办窗口领取。
县(市、区):自鉴定之日起40天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凭有效证件及手续到县(市、区)人社部门领取。
备注:用人单位凭《鉴定通知书》单位盖章或出具《介绍信》、工伤职工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
1、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提交材料除需提供初次鉴定必需的资料外,另需提交以往鉴定的《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核鉴定
[申请事项]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
1、《南通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检查报告、医学诊断证明等病史材料的复印件;
5、初次鉴定的《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6、领取初次鉴定的《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时间证明;
7、其它必需的材料。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人·次。
[结论送达]
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应在收到复核鉴定申请后20日内作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南通市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书》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分别寄送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申请事项]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再次鉴定申请手续办理:由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代为受理申请材料、收取鉴定费、网上预约等相关手续。
[提交材料]
1、《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检查报告、医学诊断证明等病史材料的复印件;
5、初次鉴定的《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6、复核鉴定的《南通市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7、领取复核鉴定的《南通市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书》的时间证明;
8、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9、其它必需的材料。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人·次。
备注:收费票据由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直接寄送给申请方。
[结论送达]
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结论由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寄送给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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