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关机构设置
第五条 机关机构的设置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干。
第六条 各级机关机构,在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委员会、厅、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厅级、副厅级﹔工作部门内设处、室,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委员会、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副处级﹔工作部门内设科、室,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副科级﹔工作部门内设股、室,机构规格为股级。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工作机构称室,机构规格为股级。
第八条 县(市、区)以上党委的工作部门称部、委、局、办,机构规格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相同,其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相同。
其它机关工作机构规格、内设机构规格参照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和内设机构规格确定。
第九条 县(市、区)以上机关在必要的时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设置派出机构。
第十条 县(市、区)以上党委和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一条 机关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
第十二条 设立机关机构的方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名称、类型、规格、职责、隶属关系、编制总额和领导职数﹔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责、编制员额和领导职数﹔
(四)与业务相近的机关机构的职责划分。
第十三条 撤销、合并机关机构的方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合并的理由﹔
(二)撤销、合并后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合并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安置意见。
第十四条 机关机构更名的方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更名的理由﹔
(二)更名后职责调整情况。
第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的方案,参照机关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的方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