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名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1991]人防办字第189号);
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鲁防发[2007]26号)。
许可条件:
1、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部门出具相应报告;
3、规划、公安消防、环保、人防质监站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
4、完整的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申请材料:
1、人防行政审批申请书(1份);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3份);
3、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包括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意见书、易地建设费缴费单(收费项目)、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复印件1份);
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份);
5、人防工程验收报告(备-2)(1份);
6、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件,原件核对);
7、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复印件1份);
8、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
9、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10、青岛市黄岛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协议(1份);
11、人防工程使用及维护管理承诺责任书(1份);
12、人防工程建筑竣工图设计说明及总平图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