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正式印发《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
该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河湖(河道、湖泊)管理与保护(以下简称“管护”)工作的开展,主要针对涉河湖建设项目、生产活动、河湖水环境等管护工作。
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
1.总则
1.1 为巩固全省河湖清违清障工作成果,遏制河湖“四乱”问题反弹,推动河湖管理保护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构建河湖管护长效机制,全力构建“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无违河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河湖(河道、湖泊)管理与保护(以下简称“管护”)工作的开展,主要针对涉河湖建设项目、生产活动、河湖水环境等管护工作。水利工程的具体管护规定另行制定。
2.管护范围
本规定所指管护范围为河湖管理范围。已划界的河道、湖泊
按照划定的管理范围管护;未划界的河道、湖泊在规定试行期间暂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管护范围管护。
2.1 河流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护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 5 至 10 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平原地区河道的管护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一定距离的范围;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护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特殊情况:
堤防堆土区较宽,且超过护堤地范围,以堆土区外坡脚线为基准确定管护范围。
河口线曲率较大的河道,参照现状河势走向或堤防线走向趋势、地形情况和现状情况,通过上下游平顺衔接确定管护范围。
如堤防有缺口、不连续,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确定管护范围。
堤身培厚、加宽后超过护堤地范围,以加宽后外堤脚线为基准确定管理范围,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培宽后无明显堤脚的,堤防管护范围线至少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堤脚范围。
堤防为防洪墙段,根据堤防防洪等级按设计洪水位超高 0.5米自墙后虚拟堤防断面确定管护范围。
2.2 湖泊
湖泊管护范围包括:湖堤、护堤地,根据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的区域(包括湖泊水域、沙洲、滩地),湖泊周边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湿地和列入规划的蓄滞洪区等其他区域。其中有堤防段,以护堤地外缘确定管护范围;无堤防段,以设计洪水位外边线,或按市县人大公布的相关规定,至湖泊边界一定距离确定管护范围。
3.河湖水域岸线管护规定
3.1 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
涉河湖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隧道、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光伏、风电、河湖综合整治工程、河湖生态修复工程、公园景点等)涉河湖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其他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改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同意。
河湖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及公园景点等工程如涉及河道现状滩地,不应减少过流断面,减弱过流能力,影响河势稳定。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防洪影响补救工程完成后,应检验合格,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启用。
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或寿命期满后,有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由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消除隐患。
对已准予许可且正在实施的许可项目,严格落实稽查制度,按照分级管理、谁许可谁稽查的原则,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批准的许可项目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地点、期限、数量、方式等,是否缴纳了应当缴纳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落实了准予许可时确定的补救措施及其他要求,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有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稽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在从事许可事项活动中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水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责令被许可人限期纠正和整改,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