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制订全省、市、县档案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全省、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和各级档案的工作。
4、提出鉴定档案原则和标准、研究、审查有关档案的保管价值、保管期限等方面的问题,监督档案文件的销毁。
5、负责接收、征集并保管所属范围内的各门类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6、组织档案专业教育,档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7、负责全省、市档案科研课题的研究、科研成果的评定、推广和应用工作。
8、负责档案史料的编研、出版与公布工作。
9、负责档案统计、分析、综合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10、完成省、市委,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扩展资料
档案管理局,简称“档案局”,是我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