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范围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详见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01/t20200103_757178.html)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和登记程序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进行注册。
2、填报并公开信息: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可在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申请前信息公开。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表、承诺书、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等材料。
4、审核发证: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二)排污登记程序
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上注册并填报排污登记表,点击提交后,由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