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道路照明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5级。(2) 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4项评价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评价指标。
(3) 各级道路的照明标准应符合表5-1的规定。
(4) 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应机动车道的1/2。
(5) 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和人行道的平均照度应不低于1 lx.(6) 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应考虑灯具的维护系数,要求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相应提高30%—50%。
(7) 人行地道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以15 lx,白天以50—100 lx为宜。
(8) 选定机动车道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