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规民约不能代替法律,如果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是无效的。村民受到村规民约被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可以到当地人大或民政部门投诉,请求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