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2.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应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要求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副本;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是否准确无误,核对其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经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参保单位如发生合并机构、参保险种情况变化、缴费比例变化等情况,应填报《参保单位情况拟变动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