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七条 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九条 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