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建设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消防救援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员招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主管全国消防员招录工作。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招录工作。
第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总队联合应急管理等厅(局)成立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组织,负责招录具体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厅(局)进行政策指导和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