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