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考虑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需要,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任务情况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副厅级以上领导每人每月400元;
正处(副局)级领导每人每月300元;
正处长每人每月200元;
副处长每人每月180元;
正科级每人每月160元;
副科级每人每月140元;
科级以下及其他工勤人员(不含临时工)每人每月100元;
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50元,技师每人每月120元。
处级以上(含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按同职级领导职务人员标准的90%发放;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比照正职标准发放。
第四条特殊工作岗位人员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可在规定补贴标准之外适当予以增加,具体增加金额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但增补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200元。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市级领导同志专职秘书;各机关单位办公室主任(正职)及主要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市接待办、外事办、市政府驻北京、福州办事处主要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